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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河南省省直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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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二级医疗机构为3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5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为2000元。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含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当)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 50%。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步提高10个百分点。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元)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为2000元。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0

60%

二级医疗机构

30

55%

三级医疗机构

50

50%

(二)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2024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4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报销额度为400元。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元)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0

6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50

50%

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5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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